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3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700685598446M。
法定代表人:廖根勇。
被执行人:廖炳军,男,****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叶芳,女,****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炳军、张叶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浙0702民初10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1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短信、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廖炳军、张叶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进行查询,并通过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实地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廖炳军、张叶芳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作出拘留决定等执行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通过移动微法院、电话等方式全程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702执20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执 行 员 江康均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 记 员 汪婵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