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金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02198006132028,住南通市崇川区濠东路*号*幢*室。

被申请人:李汉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02195002264513,住南通市崇川区荟景苑*幢*室。

代理人:沈汶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02195505092020,住南通市崇川区荟景苑*幢*室,系李汉清妻子。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金礼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李汉清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李金礼称,其系李汉清女儿,李汉清因突发疾病,至今生活不能自理,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为了维护李汉清的合法权益,现申请认定李汉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沈汶意作为李汉清的监护人。

代理人沈汶意称,申请人李金礼所述属实,同意认定李汉清无民事行为能力,由沈汶意担任李汉清的监护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李汉清与沈汶意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女即李金礼。2018年7月、2019年3月,李汉清因脑梗死等至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

经本院委托,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李汉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司法鉴定,并于2021年8月9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者李汉清:1、罹患脑器质性疾病所致精神障碍(血管性痴呆);2、无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对该鉴定意见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汉清罹患脑器质性疾病所致精神障碍(血管性痴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李金礼申请认定李汉清无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事实依据,对该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沈汶意系李汉清的妻子,对于李金礼指定其作为李汉清监护人的申请,沈汶意予以认可,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宣告李汉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沈汶意为李汉清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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