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林育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江**,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董泽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林育贵依据(2020)渝0243民初284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董泽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董泽光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林育贵支付挖机租金78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1079元。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国土房管局等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董泽光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有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因该房屋设立有抵押,且查封属于轮候,故不具备处置条件。执行中,本院对董泽光名下渝HXXXX牌号机动车予以查封(轮候)。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三、2020年11月26日,被执行人董泽光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董泽光在2021年7月15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林育贵挖机租金786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

四、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案未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董泽光应向申请执行人林育贵支付挖机租金786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079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被执行人董泽光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应暂缓本案的执行,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渝0243执242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实际履行,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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