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天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执行人:王卫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宋天梅与被执行人王卫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1003民初2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天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限期报告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状况,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目前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登记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5月25日本院依法同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金额为300000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鄂1003民初26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敏 审判员 李家国 审判员 丁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潇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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