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亚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刘鹏,男,汉族,年龄住址不详。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3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至今未清偿。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被告刘鹏地址依法进行了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因查找不到被告刘鹏的下落,相关诉讼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且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田亚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付树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依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