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县支行,住所地: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朝阳路28号。
负责人:钟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龙山县,系该银行员工。
被告:肖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龙山县。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龙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县支行诉被告肖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县支行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县支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331元,减半收取计2,665.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县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