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福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 被执行人陈晓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东港市。 被执行人关东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东港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马福权与被执行人陈晓勇、关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3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按本院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陈晓勇、关东梅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马福权欠款1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辽0681执恢202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玉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