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牛清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被告:中航鑫源石家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胜利大街与南二环交口西南角泰丰观湖2号楼2单元2703室。
法定代表人:袁海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海强,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南皮县。
审理经过 原告牛清德与被告中航鑫源石家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海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牛清德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牛清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