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容县华都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马鞍山新区人民北路。
诉讼代表人:孙创前,华容昌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容昌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马鞍山新区人民北路。
诉讼代表人:孙创前,华容昌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仙,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贻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华容县华都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容昌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贻红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3民初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华容县华都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容昌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华容县华都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容昌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华容县华都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容昌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2元,减半收取611元,由上诉人华容县华都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容昌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