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衡水康氏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王同岳乡马长屯村创业路22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11245673731236。
法定代表人:徐照忠,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端,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姚占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安平县。
被告:河北德沃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西两洼乡前铺村村东2000米处。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1125578230910Q。
法定代表人:张桃,公司经理。
被告:张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刚,河北思初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衡水康氏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占龙、河北德沃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张桃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衡水康氏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衡水康氏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494元,由原告衡水康氏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娄正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