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县。
被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件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