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乐丰鼎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汇通南路120号4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2MA0HM58908。
法定代表人:杨小丹。
被告:晋中市榆次区起航建材经销部,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巨龙装饰城板材区4号。
经营者:张霞。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乐丰鼎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市榆次区起航建材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晋中市榆次区起航建材经销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西乐丰鼎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晋中市榆次区起航建材经销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8元,减半收取13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