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学生,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被告:李治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学生与被告李治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学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刘景波 书 记 员 孙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