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和平街71号。
负责人:邓军,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熊隆斌,男,****年**月**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系该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钟少波,男,****年**月**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钟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桑植县人民法院(2019)湘0822民初204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钟少波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少波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4899.93元及利息2133.02元,本息合计27032.95元,2019年11月18日后产生的利息按《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37元、申请执行费321.51元。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18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截至2021年6月16日,本案尚有债权9269.95元及债务利息、请执行费321.51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定条件,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822执恢2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