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刘颖,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磐石市。

审理经过

原告高有与被告刘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高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颖立即向原告高有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561,0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2月30日为84,150.00元,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42,075.00元,利息合计126,225.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刘颖的母亲韩翠芝和夏晓玉是 20多年的朋友,以姐妹相称,因为刘颖从事保险业务,需要投资增加业绩,从而增加收入,于是刘颖委托夏晓玉向同学、同事、亲戚、朋友借款,多张借据合计人民币561,000.00元,借款期限均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夏晓玉向刘颖多次催要借款,但刘颖迟迟不还,让她玉姨暂时再向其他亲朋好友撺掇撺掇。夏晓玉于是找到了原告高有,经过原告夫妻商量,帮夏晓玉偿还了561,000.00元的借款,并且被告刘颖向原告高有出具了借据,并签字画押,借款利息的利率均为被告刘颖主动填写。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至今未果,故提出上述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有起诉不符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高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35.00元,退回高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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