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建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执行人:马福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审理经过
王建林与马福林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82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1、解除原告王建林与被告马福林之间的租赁合同,被告马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存放物品搬离租赁房屋;2、被告马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建林租金42728元。因马福林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王建林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豫0182执3047号,标的4272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6月1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6月1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税务、车辆、网络资金、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6月18日,前往荥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荥阳管理部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信息,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信息;
五、2021年7月20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税务、车辆、网络资金、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2021年7月20日,查明被执行人有汽车(车牌号:豫A×××××)一辆,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轮候查封该车辆(2023年8月31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七、2021年9月8日,前往被执行人租赁场所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八、2021年9月9日,第三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税务、车辆、网络资金、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九、2021年8月2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马福林未按要求向本院申报财产,2021年9月1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99015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1004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