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熊孝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梁毅,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汤国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私营业主,现住湖南省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潘峰,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秦必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
被告:刘光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东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熊孝秀与被告汤国强、秦必荣、刘光新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熊孝秀于2021年8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熊孝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孝秀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熊孝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