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部门:光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庭。
被执行人李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
审理经过
关于李煜贩卖毒品罪罚金一案,光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5日作出(2018)豫1522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煜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光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向执行局移送执行,本案2021年5月28日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向被执行人李煜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的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银至今为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通过对被执行人李煜的证券、股权、车辆、银行存款等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李煜居住地进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对被执行人李煜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对被执行人李煜进行传唤,被执行人到庭,但未履行判决义务。
根据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李煜负有向本院继续履行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