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全福,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张强,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全福与被告张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8日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刘全福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全福与被告张强健康权纠纷一案,因被告张强无法联系,原告刘全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全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全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