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蔓都星野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华泰国际金融中心B座17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兵,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英,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东营蔓都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90号辉煌商城A105号。
法定代表人:孙丽,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叶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蔓都星野美容有限公司与被告叶芬、东营蔓都美容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蔓都星野美容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蔓都星野美容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蔓都星野美容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4元,减半收取计812元,由原告山东蔓都星野美容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