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兴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屹,开远市交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徐绍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远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兴有与徐绍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兴有依据开远市人民法院生效的(2020)云2502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629元。
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相关文书,被执行人未签收未实际履行。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10日、2021年6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徐绍兴名下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云G×××××号长城牌汽车一辆,本院予以档案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通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徐绍兴在开远市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执行员到被执行人徐绍兴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对被执行人徐绍兴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徐绍兴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