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平定,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被执行人:石大伟,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平定与被执行人石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沙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924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150元,执行费202.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1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石大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执行费并书面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义务。 二、2021年4月10日、2021年4月28日、2021年5月14日、2021年5月30日、2021年6月17日、2021年7月16日、2021年8月21日、2021年9月5日共计八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于2021年6月18日前往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车辆管理所、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于2021年8月24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查询房屋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石大伟名下的财产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石大伟名下有数两个有效账户,本院予以额度冻结,全部账户余额均不足100元,已告知申请人。 2.查明被执行人石大伟名下无不动产。 3.查明被执行人石大伟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石大伟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查明被执行人石大伟名下无有价证券。 6.查明被执行人石大伟未持有公司股票、股权。 7.查明被执行人石大伟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8.查明被执行人石大伟名下无收益性保险。 三、2021年9月30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惩戒措施。 四、2021年9月25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全面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所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向其出示了协助单位的财产调查回执,且充分听取了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结果予以确认,同时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20150元,执行费202.25元未得到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财产是否具备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此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图尔贡·艾合麦提 审判员 艾力·吾买尔 审判员 阿迪力江·吐尔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袁斌 书记员 艾尼瓦尔·阿布都热依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