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代理人李晓东,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红梅,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磊,兰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干部。
委托代理人杨浩,兰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干部。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颖诉被告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郝颖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颖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颖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