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徊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现住铜鼓县。 被告:黄发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现住铜鼓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徊玲诉被告黄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徊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徊玲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盛月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心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