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元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

被告:锦屏县茅坪镇人民政府,地址:贵州省锦屏县茅坪镇下寨村。

法定代表人:龙真墙,职务:镇长。

审理经过

原告潘元香与被告锦屏县茅坪镇人民政府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潘元香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元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潘元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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