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平英,女,1981年03月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执行人:闫大海,男,1970年10月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平英与被执行人闫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闫大海未主动履行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甘1202民初11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李平英申请,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执行,2020年8月28日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标的为93600元、退回案件受理费950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1304元,共计96114元。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闫大海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闫大海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9.00元。因被执行人闫大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闫大海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