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高山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被执行人:任艳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被执行人:宿家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执行人:郭伟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执行人:赵晨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高山美、任艳伟、宿家旗、郭伟伟、赵晨旭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82刑初34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3月1日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高山美罚金3000元、任艳伟罚金25000元、宿家旗罚金20000元、郭伟伟罚金15000元、赵晨旭罚金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被执行人高山美、任艳伟、宿家旗、郭伟伟参与数额为119370元、赵晨旭参与的数额为上述数额中的53903.88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总局、保险公司、公积金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传统查询向沁阳市住房保障中心、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对于四被执行人高山美、宿家旗、郭伟伟、赵晨旭家属代其退违法所得和罚金,已转入河南非税收入账户中;

五、(1)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高山美住所地法院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查询高山美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和公积金缴纳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被执行人高山美名下登记的车辆,本院已依法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不能进行处置;(2)依法委托被执行人任艳伟住所地法院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任艳伟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和公积金缴纳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被执行人任艳伟名下登记的车辆,本院已依法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不能进行处置;(3)依法委托被执行人赵晨旭住所地法院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查询赵晨旭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和公积金缴纳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依法委托被执行人宿家旗住所地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查询宿家旗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和公积金缴纳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依法委托被执行人郭伟伟住所地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郭伟伟名下登记的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

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因被执行人高山美、任艳伟、宿家旗、郭伟伟尚在监狱服刑,故未能对其四人采取传唤、拘留等措施;因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赵晨旭,未能对其采取人身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车辆已委托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今后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依法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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