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黄传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菊红,遂昌县为民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潘金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被告:黄学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被告:郑建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被告兼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富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被告:黄卫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传茂与被告潘金勇、潘学行、郑建飞、郑富武、黄卫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黄传茂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传茂以工伤赔偿前置、双方另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传茂撤诉。
案件受理费5718元,减半收取计2859元,由原告黄传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