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青海省格尔木市人,现住该市。
被执行人:青海圣裕源储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天峻县。
法定代表人:龚艳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君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现住青海省西宁市。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英与被执行人青海圣裕源储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青海圣裕源储运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青2823民初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申请人李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青海圣裕源储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5月10日申请人李英与被执行人青海圣裕源储运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将其位于格尔木市光明路星光巷10号的一块空场地,以租赁的方式顶账申请人的工程款20万元(每年的租赁费为4万元,租赁期限为5年),剩余的工程款66万元以不定期的方式支付,至2023年5月10之前全部付清。现申请人李英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经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3执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南夸尖参
审 判 员 仁 青 拉
审 判 员 昝 奇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卓 么 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