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三区4号楼5层01室。 法定代表人:李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鑫。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朱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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