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牛××与被告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牛××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因其起诉被告错误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文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