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文昌市文城镇文建路XXX。

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海口市南海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文民初9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90万元。后被执行人吴某某未履行调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于2010年1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登记立案为(2010)文执字第37号,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遂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也曾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清偿部分案款,但仍有部分案款未履行完毕,遂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登记案号为(2020)琼9005执恢343号。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和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一致确认扣除已经清偿的部分案款,被执行人吴某某尚应向申请执行人韩某某支付案款56万元,并约定由被执行人吴某某分期分批于2021年6月前清偿完56万元,本案的执行费用9400元由韩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约定了分期分批清偿履行涉案款项,但约定履行期限较长,不能在法定审限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琼9005执恢3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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