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鸿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推荐单位:湖北省房县红塔镇谢湾村村民委员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荣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余鸿章因与被上诉人谭荣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21)鄂0325民初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鸿章以其可以自行与被上诉人谭荣伟协商处理为由,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余鸿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余鸿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计4500元,由上诉人余鸿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