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就,女。 被执行人:李某峰,男。 被执行人:李某建,男。 被执行人:肖某英,女,系李某峰之母。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某就与被执行人李某峰、李某建、肖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024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7日被执行人李某峰、李某建、肖某英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某峰、李某建、肖某英限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李某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自主处分诉权的自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湘1024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邓 军 审 判 员 全解军 审 判 员 肖向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雷 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