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基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西博白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2020年6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远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东硕,广西君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开远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基财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11月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萍、代理检察员郭建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基财及其辩护人李东硕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开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陈基财通过“货车帮”手机APP,在APP平台上发布虚假货运信息,以支付信息费、运输费、保险费等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1、刘某2、滕庆等56名货车驾驶员的欠款,共计人民币43100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为证实起诉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列举了相关证据,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陈基财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陈基财犯罪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基财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基财及其辩护人辩称: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有以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陈基财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2.被告人陈基财无犯罪前科,表现良好,家人愿意缴纳罚金,家庭困难,有四个孩子需要抚养,请求法庭对其宣告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陈基财通过“货车帮”手机APP,在APP平台上发布虚假货运信息,以支付信息费、运输费、保险费等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1、刘某2、滕庆等56名货车驾驶员的欠款,共计人民币43100元。

上述认定的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手机两部及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照片、户口证明、前科材料、被害人刘某1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陈基财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采集生物样本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基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多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基财的辩护人认为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但其认为被告人陈基财无犯罪前科,家庭困难,有四个孩子需要抚养,请求法庭对其宣告缓刑的观点与被告人陈基财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不符合,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法惩处犯罪,根据被告人陈基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基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9日起至2023年6月8日止。)

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43100元。

三、随案移送手机两部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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