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作亮。 被告王文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作亮与被告王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作亮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作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存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亚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