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勉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史某,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勉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勉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725222733648G。。
法定代表人:李海文,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史俊林、刘某与勉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刘某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某、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史某、刘某负担。多收的预交诉讼费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