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深圳市恒大宝销售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7栋3单元12层1206号。
负责人:韦斌,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女。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深圳市恒大宝销售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杨思思为被起诉人的起诉状。起诉人深圳市恒大宝销售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起诉人杨思思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40000元,由被起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起诉人杨思思于2020年3月30日与起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被起诉人杨思思工作岗位为市场营销岗位,工资每月3650元(不含奖金),按被起诉人业绩考核情况及计划指标完成情况计发个人奖金。依据起诉人2020年3月30日下发的《关于4月发展黄金会员考核的通知》约定,起诉人对被起诉人4月份考核申报的情况于2020年5月给予奖励。后期起诉人对被起诉人发展会员身份及资质进行审核后发现,被起诉人在2020年4月专项考核实际业绩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申报会员信息虚假,骗取公司奖金。2020年6月3日,被起诉人从起诉人处离职。被起诉人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公司奖金拒绝返还,共计获取不当得利36354元。为维护起诉人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深圳市恒大宝销售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被起诉人杨思思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形成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杨思思返还以虚假会员信息而取得的公司奖金36354元,属于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本案应属于劳动争议,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本院不予受理。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深圳市恒大宝销售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陆 帆
审 判 员 王穆亮
审 判 员 李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文兰
书 记 员 郑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