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兔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苏市。

被执行人:张恒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系第七师职工,住该师。

被执行人:余刚(张恒燕之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第七师职工,住该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兔忠与被执行人张恒燕、余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21)兵0702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兵0702执1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郑 汉 颉

审 判 员 郭 平

审 判 员 王 国 军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魏 金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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