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和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现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铭钧,衡阳县弘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晓军,衡阳县弘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松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敬,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曾和平与被告邓松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曾和平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和平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和平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42元,由原告曾和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颜红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诗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