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东营市河口区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东营锦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驻海盛馨园小区东门南侧锦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EW3LQ4Q。 法定代表人:刘东博,经理。 被执行人:刘传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东营锦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传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鲁0503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刘传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东营锦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费27278元及利息损失(以37278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727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东营锦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计556.50元,由原告东营锦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6.50元,由被告刘传斌负担240元。该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营锦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强制被执行人支付租赁费27278元及利息损失(以37278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727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4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在7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义务。2021年6月5日,本院依法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支付宝等信息,除少量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营锦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传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当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鲁0503执6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程德刚 审判员  张卫青 审判员  宋学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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