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X13590003W。

负责人:王洪波,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万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天津路**组织机构代码75351089-X。

法定代表人:辛为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万宝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日照市天津路**织机构代码79037653-8。

法定代表人:辛为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沂羲之企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梅埠工业园机构代码16830019-7

法定代表人:孔德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德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原名日照市德升水泥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路南首机构代码75826652-3。

法定代表人:崔维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孔祥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辛为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陈耘,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辛雪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焦自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

审理经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陈耘、焦自理、孔祥奎、辛为华、辛雪梅、临沂羲之企业有限公司、山东万宝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万宝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德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德信公证处于2016年4月30日作出的(2016)日德信证经字第31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石臼支行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2016年8月2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17年3月31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先后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及股权投资情况、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等信息进行了网络查询或柜台查询,于2016年7月12日依据(2016)鲁11执196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陈耘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石臼支行16×××47账户的存款56240元;辛为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营业部6228482330015850117账户的存款51700元;辛为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石臼支行16×××47账户的存款32685元,在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营业部6222601040003649731账户的存款29030元;日照德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37×××23账户的存款40570元,以上款项抵执行费;于2016年7月8日依据(2016)鲁11执19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山东万宝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日照市岚山区岚山街道佛手湾居委村南的房产证号为岚房权证岚山字第××号房地产;位于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圣岚东路北(佛手湾居委)的房产证号为岚房权证岚山字第××号房地产(第二轮候查封);位于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圣岚东路北的房产证号为岚房权证岚山字第××号房地产(第二轮候查封);位于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圣岚东路北的房产证号为岚房权证岚山字第××号房地产(第一轮候查封);位于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圣岚东路北的房产证号为岚房权证岚山字第××号房地产(第一轮候查封);孔祥奎名下位于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韩家营子村委的房产证号为岚房权证虎山字第××号房地产;山东万宝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佛手湾居委的土地证号为日岚国用(2012)第0002**土地(第二轮候查封);于2016年7月8日依据(2016)鲁11执19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山东万宝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日照市济南路北莒州路南兴业银河华府写字楼C01幢02单元(02)1××1号的房产证号20××69、土土地证号日国用(2014)第0049**地产(第三轮候查封);位于日照市济南路北莒州路南兴业银河华府写字楼****(02)1××1号的房产证号20××66、土地土地证号日国用(2014)第0049**产(第七轮候查封);位于日照市北京路东海滨六路西125幢01单元3××号的房产证号20××05、土地证土地证号日国用(2012)第0001**(第三轮候查封);位于日照市北京路东海滨六路西125幢01单元2××号的房产证号20××03、土地证号土地证号日国用(2012)第0001**第三轮候查封);位于日照市北京路东海滨六路西125幢01单元1××号的房产证号20××01、土地证号日土地证号日国用(2012)第0001**七轮候查封);位于日照市北京路东海滨六路西125幢01单元0××号的房产证号20××48、土地证号日国土地证号日国用(2012)第0001**轮候查封);位于日;位于日照市天津路北东的房产证号20××04、土地证号日国用土地证号日国用(2011)第0020**候查封);查封辛为华名下位于日照市烟台路西济南路南日照国际金融中心005幢01单元2××1号房产证号20××20房产(第七轮候查封);位于日照市烟台路西济南路南日照国际金融中心005幢01单元2××7号房产证号20××18房产(第七轮候查封);位于日照市烟台路西济南路南日照国际金融中心005幢01单元2××4号房产证号20××13房产(第七轮候查封);位于日照市烟台路西济南路南日照国际金融中心005幢01单元2××8号房产证号20××11房产(第七轮候查封);于2016年7月12日依据(2016)鲁11执19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焦自理名下的鲁L×××××号,被执行人孔祥奎名下的鲁L×××××号,被执行人山东万宝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L×××××(第四轮候查封)、鲁L×××××(第四轮候查封)、鲁L×××××(第四轮候查封)、鲁L×××××(第四轮候查封)、鲁L×××××(第四轮候查封)、鲁L×××××号(第四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万宝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鲁L×××××(第一轮候查封)、鲁L×××××(第一轮候查封)、鲁L×××××(第一轮候查封)、鲁L×××××(第一轮候查封)、鲁L×××××号(第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日照德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鲁L×××××号汽车;于2016年7月19日依据(2016)鲁11执196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万宝集团有限公司在美吉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50%股权,在日照中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持有的48.04%股权,在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0.83%股权,在瑞胶涂料(日照)有限公司持有的60%股权,在青岛鲁尔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在日照华远海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在临沂澳自贸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33.33%股权,在日照华远水上运动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100%股权,在山东华海重工有限公司持有的56%股权,在山东万宝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80%股权,在日照华安酒店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在山东物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持有的30%股权,在山东万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在山东万宝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在日照山河纺织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在天津世纪万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80%股权,在山东万宝物流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万宝贸易有限公司在香港万宝国际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以及香港万宝国际有限公司在卫古矿物开采有限公司持有的18.5%股权;冻结被执行人辛为华在山东万宝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52.28%股权,在美吉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50%股权,在山东万宝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70%股权,在佳时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及佳时控股有限公司在卫古矿物开采有限公司持有的10%股权;被执行人辛雪梅在山东万宝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47.72%股权;于2016年8月4日依据(2016)鲁11执196号之五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临沂羲之企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鲁Q×××××、鲁Q×××××、鲁Q×××××、鲁Q×××××号车辆;于2016年8月4日依据(2016)鲁11执196号之六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临沂羲之企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埠街道办事处白家墩村000××号1号楼101、2号楼101、3号楼101、4号楼101、5号楼101、6号楼101、7号楼101、8号楼101,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经济区字第××、00××87、000239988号、土地证号为临经国土地证号为临经国用(2013)第0**查封);于2016年8月18日依据(2016)鲁11执196号之七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万宝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万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70%股权;于2016年8月26日依据(2016)鲁11执196号之八执行裁定书,冻结执行担保人美吉控股有限公司(MEIJIHOLDINGCO,LTD)在卫古矿物开采有限公司(PTRAEGEOMINERALMINING)持有的20%股权;于2016年8月30日,依据(2016)鲁11执196号之十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日照德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原名“日照市德升水泥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日照市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路东深圳路南的土地证号为日开国用土地证号为日开国用(2008)第9**一轮候)。2016年10月14日,本院作出(2016)鲁11执196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案恢复执行后,本院先后通过网络或柜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工商登记及股权投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登记情况。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查封财产暂时不宜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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