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如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新疆鼎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卢东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审理经过 原告邓如举与被告卢东平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邓如举于202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如举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如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邓如举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