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大道南段金御华府2#楼6、7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70915664N。
负责人:周泽林,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绍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宫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铜陵市润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私营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865166141。
法定代表人:张绍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铜陵市小微企业互助协会,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陵江大道南段5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40700395103820U。
法定代表人:邢胜吉,该协会会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绍宏、宫英、铜陵市润天服饰有限公司、铜陵市小微企业互助协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存款、不动产、车辆等方面调查,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绍宏、宫英、铜陵市润天服饰有限公司、铜陵市小微企业互助协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常乃贵
审判员 陈应明
审判员 林 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阮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