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宣城市铭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阳江大道以西新宣中以西龙亭御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郭郁兰,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虎,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家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雅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上述两位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昌贵(系被上诉人丁家伟之父),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上述两位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金莲,宣州区济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宣城市铭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家伟、王雅露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1)皖1802民初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丁家伟、王雅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宣城市铭地置业有限公司同意相对方撤回起诉、同时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分别撤回起诉和上诉,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1)皖1802民初85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丁家伟、王雅露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宣城市铭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24元,由被上诉人丁家伟、王雅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46元,减半收取计623元,由上诉人宣城市铭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