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女,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现住甘肃省酒泉市。 诉讼代理人陈某,男,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现住甘肃省酒泉市,系黄某1丈夫。 被告赵某,男,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初中文化,户籍地甘肃省酒泉市,现住甘肃省酒泉市。1989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2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12月3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监视居住(指定地点),2021年1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酒泉市肃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2,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肃检刑诉(202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赵某犯抢劫罪,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以要求被告赵某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志国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的诉讼代理人陈某、被告赵某及辩护人黄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30日,被告赵某窜至酒泉市××区口,持刀挟持该户居民黄某1打开房门后进入屋内,向黄某1索要财物,砍伤黄某1右手腕部,迫使黄某1交出家中现金18500元,后赵某携带抢劫所得18500元逃离现场,并将作案时所使用刀具及所穿衣物丢弃。经酒泉市人民医院诊断,被害人黄某1的伤情为:1.右腕锐器伤;2.右腕三角骨骨折;3.右腕小指伸肌断裂;4.右腕环指伸肌腱不全断裂;5.右腕尺侧腕伸肌断裂;6.右腕环、小指屈肌腱断裂;7.尺侧腕屈肌断裂;8.尺神经手背支断裂。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黄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被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控方认为被告赵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要求被告赵某退还被抢的现金18500元,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33173.95元(其中医疗费59746.95元,误工费5000元/月×12个月=60000元,年底奖金90000元,护理费2500元/月×12个月=30000元,交通及住宿费11547元,营养费150元/天×365天=53400元,伙食补助费78元/天×365天=28480元),以上合计351673.95元。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对指控的罪名及量刑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2.被告认罪认罚,主动表示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3.被告有年迈的母亲和未成年的孩子,请求从宽处罚;4.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以实际票据为据赔偿,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按照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对营养费按照相关标准计算的辩护观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30日,被告赵某窜至酒泉市××区口,持刀挟持该户居民黄某1打开房门后进入屋内,向黄某1索要财物,砍伤黄某1右手腕部,迫使黄某1交出家中现金18500元,后赵某携带抢劫所得18500元逃离现场,并将作案时所使用刀具及所穿衣物丢弃。经酒泉市人民医院诊断,被害人黄某1的伤情为:1.右腕锐器伤;2.右腕三角骨骨折;3.右腕小指伸肌断裂;4.右腕环指伸肌腱不全断裂;5.右腕尺侧腕伸肌断裂;6.右腕环、小指屈肌腱断裂;7.尺侧腕屈肌断裂;8.尺神经手背支断裂(石膏固定3个月、隔天伤口换药、术后14天拆线)。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黄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被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侦查机关冻结、扣押案件款4968.17元。 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的经济损失确定为1.医疗费(含病历复印费)12221.95元,误工费22497.28元(91239元/年÷365天×90天),护理费129.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营养费20元,住宿费1861元,交通费6822元,以上合计43591.27元。 经审查,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系被害人黄某1报警; 2.被害人黄某1陈述,证明2020年12月30日早晨8点50左右,她准备出门,下楼热车以后返回家中,上楼的时候有个头戴棒球帽、戴着口罩、上身穿一件棉衣,下身穿一条蓝色牛仔裤的男的跟她上了电梯,那个男人在5楼下了电梯,她回家待了两、三分钟准备出门的时候,刚把房门关住后突然有人从后面捂住她的嘴,并对她说“你家有没有人”,她回答“没人”,之后对方拿出一把刀举到她面前后问她家有没有现金,她害怕被对方伤害就说有呢,之后对方让她开门,对方还是从后面用手勒着她的脖子,另一只手拿着刀逼她进入家门,到客厅后对方在她的右手腕处砍了一下,当时她的手就麻了,之后对方继续用手勒着她的脖子将她家中的所有卧室都转了一遍确认没有人之后,对方抓着她到主卧室将她的左胳膊拧到身后将她按趴在床上,对方问家里的钱在哪里,她说在书房,对方又拿刀将她逼到书房,她从衣柜中取出18500元钱给了对方,对方又问她还有没有钱,她说再没有现金了。这时候她发现自己的右手腕处一直在流血,对方将她家中的一个蓝色口罩递给她让她止血,她说这个不能止血,对方将她推到卫生间,她把卫生间的门关住找了一条毛巾将手腕简单包扎,之后对方离开她家,她就拨打了报警电话; 3.证人何某证言,证明他住在酒泉市××区,2020年12月30日早晨8点左右,他女朋友发微信说给他点了美团外卖的早点,他早晨11点左右睡醒后在门口的鞋柜上没找到外卖,就联系了外卖小哥,外卖小哥说把外卖放在××苑口的鞋柜上,他就再没管,过了10来分钟,警察到他家问他是不是外卖丢了,之后登记了他的信息就离开了,后来他在小区门房取快递的时候听说小区有人被抢了;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证明①侦查机关对富康路2号凯旋苑11号楼7层7-2室的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并在房屋内提取血迹、鞋印;②案发地点基本情况; 5.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明侦查机关对被告赵某位于酒泉市××区住宅进行搜查,并依法从被告赵某亲属张丽处扣押棉衣1件、长袖衬衣1件、帽子1顶; 6.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及提取物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检查笔录,证明①被告赵某对实施抢劫的地点、实施抢劫后丢弃作案工具及作案时所穿衣物的地点进行辨认;②侦查机关从怡景花园小区号楼2单元门口东侧蓝色垃圾桶内提取被告赵某作案所穿的黑色运动鞋1双、深蓝色牛仔裤1条,在悦和家园12号楼东侧工地草丛内提取被告赵某使用的作案工具单刃木柄长刀1把、红柳广告纸1张,另从被告赵某处扣押深蓝色棒球帽1个、人民币五百元、vivo手机1部、农业银行借记卡1张(尾号6278)、工商银行借记卡1张(尾号4699);③侦查机关提取被告赵某十指指纹、手掌纹、被告赵某及被害人黄某1血样; 7.鉴定聘请书、鉴定委托书、样本照片、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经鉴定①2020年12月30日黄某1被抢劫案,现场餐厅冰箱向西76cm处地面上提取的××园前垃圾桶内提取的黑色旅游鞋鞋印花纹结构种类相同;②2020年12月30日黄某1被抢劫案,木柄单刃长刀刀体上提取的手印系被告赵某左手食指所留;③送检案发现场的7-2房门内向西110cm,距鞋柜35cm处地面血迹一份、客厅三人沙发东侧、唱片机柜北侧地面血迹一份、东侧卧室门前过道地面血迹一份、书房北侧衣柜与木桌间地面血迹一份、床尾血迹一份、洗手台血迹一份、被告赵某右鞋内侧鞋帮前段暗红色斑迹一份、被告赵某蓝色牛仔裤右裤管前侧暗红色斑迹一份中检出人血,与被害人黄某1的血样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7.53×1026;④送检的“黑色旅游鞋一双,面前擦取右鞋左前沿鞋帮处可疑斑迹”上检出女性STR分型,与黄某1血样在D8S1179等16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8.03×1019;⑤被害人黄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被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综合鉴定为轻伤二级; 8.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被告赵某的尿液样本经检测结果呈甲基苯丙胺、吗啡阴性; 9.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收据,证明侦查机关调取①被告赵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新城支行6228483628318466278账户的开户信息、存取款交易明细,冻结账户余额为1500.78元;②被告赵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肃州支行6222032713000774699账户的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冻结账户余额为2967.39元; 10.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赵某1989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2年12月9日刑满释放; 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赵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2.监控视频,证明被告赵某在案发现场附近及离开案发现场后的轨迹; 13.酒泉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门诊收费票据、住院收费票据、费用结算清单,南京一民医院门诊病历、门诊收费票据,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病历、门诊收费票据,南京盛世皇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票、去哪儿网(天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机票订单截图,证明①被害人黄某12020年12月30日至同年12月31在酒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病情被诊断为:1.右腕锐器伤;2.右腕三角骨骨折;3.右腕小指伸肌断裂;4.右腕环指伸肌腱不全断裂;5.右腕尺侧腕伸肌断裂;6.右腕环、小指屈肌腱断裂;7.尺侧腕屈肌断裂;8.尺神经手背支断裂(石膏固定3个月、隔天伤口换药、术后14天拆线);后陆续在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南京一民医院治疗;②共计花费医药费12221.95元(含病历复印费)、住宿费1861元、交通费6822元; 14.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赵某系传唤到案后2020年12月31日18时至2021年1月18日17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15.被告赵某供述,证明2020年12月30日,他在网上借的网贷到期,因为没钱还网贷,他就想着去偷点钱,早晨七点多他把姑娘送到西大街小学后回家拿了一把水果刀,走到富康凯旋苑小区,先进到一栋楼坐电梯到其中一层,在一户人家门前的鞋柜上将美团外卖送的早点提下楼,然后走到另一栋楼门口时,看见一个女的在楼下把车发动后热车,他就跟着这个女的进了电梯,那个女的按了7楼,他接着按了5楼,从5楼下电梯后,他想着那个女的车肯定没有锁,他就从楼上下来准备去车里偷点东西,发现车的后座及后备箱只放着两瓶红酒和一些杂物,他就将车门关上又坐电梯直接上了7楼,到7楼看见住户的门都关着,他走到7楼和8楼楼梯间,想着那个女人把车热了肯定要出门呢,他就在楼梯间等了大概十分钟,听见7楼有人关门,他就赶紧冲到7楼,看见之前的那个女车主把家门锁住了,他就冲到女人跟前,用左手捂住女人的嘴,右手拿过女人手里的袋子,让那个女人把门打开,然后他从他上衣的内口袋将事先准备好的刀子拿出来抵在了那个女人的脖子上,进到那个女人家里,那个女人从头上往下取帽子的时候,他用刀在她的右胳膊剁了一刀,然后问出放钱的地方,拿刀抵着那个女人的脖子到卧室,那个女人在小卧室柜子里放的手包里取出用皮筋扎住的一沓壹佰元面额的钱,还有一沓用黄色信封装着的钱,他从那个女人手里拿过钱装在右上衣口袋里面,又拿刀问那个女人还有没有现金,那个女人说家里只有那么多,他当时看那个女人胳膊流血,就让那个女人到卫生间去用毛巾包一下,他走到另外一个卧室,看见床上有个包,包里装着一部手机,他将手机拿上走到卫生间门口,那个女的说手机里有很多重要信息,能不能别拿手机,他就将手机扔到床上,之后把刀子装在身上到小区南门打车到太阳岛小区,在太阳岛小区南门进去,从西门出来又打了一辆出租车,让司机把他拉到泉湖公园北门,在泉湖公园中间的长廊将戴着的棒球帽换成了毛线帽,把棒球帽扔在双喜面粉厂西面农机销售市场附近马路边上的一个垃圾箱里,回家之后将钱拿出来数了一下,用皮筋扎住的一沓一共1万元,信封里装着8500元,之后将作案时穿着的外套、衬衣脱下来扔到洗衣机里,鞋和裤子还有手套脱下来装到白色塑料袋里扔到楼下的垃圾桶里,把刀子扔在从小区北门出来往东的一个荒地里,把抢来的18000元存到农业银行卡里,剩下的500元装在裤子口袋里,之后通过手机转账将1万元转到浦发银行的信用卡里还了信用卡,又将4000元转到赵翔翔的建设银行卡内,赵翔翔是一个网络赌博平台的账户,转进这个账户的钱是用来网络赌博的。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采取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价值185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控方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轻处罚。但其有劣迹,又可酌定从重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要求被告赵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其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交通费,于法有据,但计算数额及标准有误,本院予以更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9日,即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2032年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赵某的缴违法所得18500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黄某1(已追回4968.17元)。 三、被告赵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经济损失合计43591.27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扣押并移送本院的银行卡2张、VIVO手机1部发还被告赵某;扣押并移送本院的作案工具单刃刀1把属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并移送本院的牛仔裤1条、广告纸1张、帽子2顶、运动鞋1双、长袖衬衫1件、棉衣1件属物证,随案存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小霞 审判员 刘美玲 审判员 柴丽 人民陪审员 郭贵文 人民陪审员 金玲 人民陪审员 杨志亮 人民陪审员 夏玉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