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嫔,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被告:成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龙嫔与被告成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嫔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嫔撤回对被告成来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嫔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卫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 雅 书 记 员 陈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