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嫔,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被告:成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龙嫔与被告成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嫔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嫔撤回对被告成来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嫔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卫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 雅 书 记 员 陈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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