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辽阳环宇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丁云峰,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丁云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丁云峰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7.0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解光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