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新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新乡市卫滨区。 被执行人:张惠,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张新强、张惠罚金一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2017)豫0703刑初150号刑事判书依法移送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2021年6月17日、2021年7月6日、2021年7月17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银行、车辆、互联网银行进行查控,划拨被执行人张惠2456.88元,划拨被执行人张新强42.28元。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本院经过新乡市不动产和交易中心查询,暂未查询到房产信息。 3、本院经过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信息。 4、本院依职权于2021年7月13日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5、因被执行人张新强在监狱服刑,且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综上所述,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7)豫0703刑初150号刑事判书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红昕 审判员 张红丽 审判员 蒋东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