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凤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

审理经过

凤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字(2010)第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赵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依法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4日,被告人秦某某给龙某某写了一封信,敲诈现金三万元。并随信装有弹壳猎枪弹、纸雷管各一枚。扔到龙某某院子。随后多次打电话威胁龙某某,督促要钱。8月15日晚10时40分左右,龙某某将两万元送到指定地点,秦某某取钱时,公安人员实施抓捕过程中,秦某某脱逃。2010年8月19日,秦某某投案自首。同时,检察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秦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被告人秦某某因生活窘迫,产生敲诈勒索他人的念头。2010年8月14日晚,秦某某给凤县某某村龙某某写了敲诈信一封,敲诈现金三万元,并随信装弹壳猎枪弹、纸雷管各一枚,于次日凌晨扔到龙某某家院子。随后秦某某多次打电话威胁龙某某,督促其拿钱。龙某某按照秦某某的要求将二万元现金放在凤太公路某桥墩下。8月15日晚10时40分左右,秦某某取钱时,公安人员上前实施抓捕过程中秦某某逃脱。2010年8月19日,被告人秦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龙某某陈述证实,2010年8月15日下午2时许,他从外面回到家,发现院子的桌子上放了个信封,他打开信封发现一个雷管和一个猎枪弹,还有一封信,信的大概内容是“龙哥:这是我送给你的两个礼物,为了你和家人的安全,你给我三万元等等。”信封上还留了个电话号码。他就给这个号码拨了个电话,打完电话他就报案了。2.证人龙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8月中旬的一天早上,他发现院子花台上有一封信,信封上有一电话号码,写的龙哥亲启,他就顺手拿起放在桌子上了。中午他叔龙某某回来,问了一下。又过一、二天,有人半夜三点多敲门,他开门见是一个小伙,问龙哥在不在,他说不在,有事明天说。那小伙没说啥就走了。3.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8月19日早上8点左右,秦某某给他媳妇打电话,让去接他。他就和媳妇叫了一个出租车在凤州太山庙找到秦某某,秦某某告诉他敲诈龙某某的经过,他听了事情经过,就和家人商量,家人都认为应该投案自首,秦某某本人也愿意自首。他们就带秦某某去自首了。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龙某某处扣押信皮、信件、雷管、猎枪弹等。扣押秦某某精爵牌踏板车一辆。华山牌直板手机一部。从现场提取二万元。5.领条证实,被害人龙某某已领回两万元。6.枪支收缴清单证实,猎枪弹一发、纸火雷管一发已被收缴。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龙某某指认收信、放信地点。秦某某指认2010年8月15日晚在凤州某石礅下为取钱地点。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2010年8月15日晚秦某某骑摩托车在凤州某石礅处取钱,逃跑后的现场情况。9.鉴定结论证实,送检的2010年8月15日龙某某收到的恐吓信上的字迹与送检样本,嫌疑人秦某某书写的笔记材料上的字迹是同一人书写。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亲属及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即送检现场血样检见人血,该人血来源于犯罪嫌疑人秦某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10.凤县公安局侦查员文永、郑珍贵的证实,秦某某2010年8月19日到刑警大队投案自首,并如实交待其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11.抓获经过证实,2010年8月15日晚,凤县公安局接到龙某某的报案后,到达犯罪嫌疑人指定地点,分组守候,待嫌疑人秦某某取钱时,守候人员上前抓捕,由于天黑地势复杂,嫌疑人挣脱抓捕人员逃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向被害人强行索要现金二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未遂)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在亲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秦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秦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2月6日起至2015年2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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